绍兴市上虞区宋卫山运输户(宋卫山):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公司作出绍路政罚〔2025〕031344行政处罚决定,由你被委托人木留现场确认并签收,但你至今尚未缴纳罚款。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催告,因你和被委托人电话异常且邮寄未有效签收,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绍交罚催字〔2025〕03175)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绍交罚催字〔2025〕03175.pdf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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