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中环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本机关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公司作出绍路政罚〔2024〕03J307、绍运政罚〔2024〕0392行政处罚决定,由你公司被委托人吕新章现场确认并签收,但你公司至今尚未缴纳罚款。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催告,因你公司和被委托人电话异常且邮寄未有效签收,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绍交罚催字〔2025〕03018、绍交罚催字〔2025〕03019)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绍交罚催字〔2025〕03018.pdf
绍交罚催字〔2025〕03019.pdf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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