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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4-000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4-06-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4〕43号

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4-07-23 11:12 信息来源: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市交投集团、市城投集团、市轨道交通集团、嘉绍大桥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项目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市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特制定《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6日     


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项目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市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经费使用、验收、成果管理和科研信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坚持分类指导、需求引领、应用导向、自主开放、跟踪服务的原则,以项目、平台、人才、成果一体化配置为导向,支持研发单位开展自主性、系统性、持续性研究,支持青年科技骨干牵头承担科技项目。

第四条 科技项目必须以支撑我市建设高水平交通强市、实现交通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为目标,以创新驱动发展为主线,重点支持公路桥隧、港航水运、智慧交通、运输与安全、低空轨道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技术研发项目,着力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集中应用前沿创新技术,推动交通运输数字化、智慧化、绿色化转型。

第二章 科技项目体系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业参与科技项目主要包括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市级重大工程科技项目和自主研发项目,实行科学统筹、分类管理。

(一)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包含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重大研发项目、一般研发项目、科技示范项目、成果推广项目和重大工程科技项目等,遵照《浙江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重大交通建设工程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二)市级重大工程科技项目。是指由市级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规模较大、建设技术难度高,需要开展前沿技术应用、关键技术创新、工程通病攻坚、工程质量提升等研发攻关,费用从工程直接费中列支。

    (三)自主研发科技项目。是指研发主体自筹项目资金,自主选题、立项、管理的项目,未利用省级科研财政资金补助。市级设立自主研发项目库,优选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项目入库,按照市级科技项目开展立项、管理和验收。

市级重大工程科技项目和纳入市级项目清单库的自主研发科技项目统称为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赋予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编号。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申报省交通运输厅自主研发项目清单库、申请划转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的,遵照《浙江交通科技自主研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优选推荐有关科技项目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交通运输部重点科技项目清单和科技示范项目。

第三章 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 科技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市交通运输局、科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本办法所称归口管理单位是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包括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各单位以及市交投集团、市城投集团、市轨道交通集团等交通运输相关行业集团。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具备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独立或牵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的主要职责
  ()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成果推广项目、自主研发项目入库划转等,对上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组织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下达科技项目立项计划;
    (三)组织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的检查、验收和成果管理等工作,受理审批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的申请;
  (四)建立专家咨询与管理制度;
  1.建立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分设为公路桥隧、港航水运、智慧交通、运输与安全、低空轨道建设运营6个专业方向。专家库资源在全交通运输系统内共享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评审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原则上在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

2.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选取应遵守匹配原则、回避原则;评审专家组根据需求配置,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
  3.建立专家库管理机制。做好专家信息的动态管理、审核以及专家服务等工作,每年组织专家信息集中更新。
  第八条 科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科技项目的初审、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开展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审核并报送科技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四)审核并报送科技项目验收材料,指导做好科技项目验收前准备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并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根据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局和科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按科技项目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
  (六)科技项目研究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有关资料,登记成果,填报各类科技项目统计报表;

(七)严格自主研发项目选题、立项、管理,做好自主研发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入库、划转申请及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受市交通运输局邀请,参加上级科技项目立项的推荐初选,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立项审查和项目验收;
  (二)依据省、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
  (三)项目立项审查过程中要对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经济性以及研究经费合理性等进行评价;
  (四)项目验收过程中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研发内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五)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科技发展计划,每年向全市征集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研发需求,经初审遴选,建立科技项目研发需求清单并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优选合作团队,合理配备研发力量。市级及以上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现职人员并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者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市级自主研发科技项目负责人可适当降低要求,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担任;从事的专业或岗位应当与申报项目相适应;正在承担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或逾期一年未结题的项目不得超过一个。

第十三条 发挥省市重大工程科研主渠道作用,加强重大工程工可、初设阶段科研专题和新技术应用谋划,优化资源配置,相同研究课题统筹合并,集中项目、人才、资金等联合实施,防止低水平重复研究、研用脱节。

依托省市重大工程创建科技示范项目,集中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加大对数字化、智慧化、绿色化配套项目投入力度,推动应用场景落地,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

省级及以上重大工程项目业主以第一承担单位申报科技项目立项、应用数字新技术一般不少于2项,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业主以第一承担单位申报科技项目立项、应用数字新技术一般不少于1项。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市交通运输局按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权限履行申报立项相关职能,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科技计划后市交通运输局参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组织的大纲评审,并由省交通运输厅(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市交通运输局(丙方)签订科研任务书。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要提前向归口管理单位初审报备科研任务书。

省交通运输厅一般研发项目,研发需求征集阶段,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科技项目研发需求清单,择优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职能部门,争取列入省交通运输厅一般研发项目立项申报指南;项目申报阶段申报单位申请材料经归口管理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初审通过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职能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重大工程科技项目,工可研究阶段由局属相关职能单位和处室统筹谋划本工程科研和新技术应用专题;初设审查前由市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处室对项目业主工程初设科研专题报告进行初审后,提交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科技项目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处室和科技职能处室初审同意后,提交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和科技职能部门报批;施工阶段新增立项申请,相关材料需经市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处室和科技职能处室初审后,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和科技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市级重大工程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市重大工程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参与、科工联动,自主申报、择优遴选立项。

(一)工可研究和初设审查。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项目业主应组织有关工程建设、设计、咨询、施工、科研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项目特点和技术难题,统筹谋划本工程建设科研和新技术应用场景专题。

在项目初设阶段,工程项目业主会同项目设计、科研等单位,完善本工程科研和新技术应用场景专题报告和科研经费概预算,在初设审查前提交市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初审。项目初设审查会需进行科研专题汇报,并纳入初步设计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立项申请。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项目业主应组织对科研专题内各项目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择优选择项目研究其他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编制科研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申请材料经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科技职能处室报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研究背景与现状、主要研发内容和创新点、研发目标(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预期效益等)、项目技术路线、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内容。

(三)立项评审。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由市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科技职能处室对工程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评审,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确定立项项目及研究目标、内容、成果等要求,明确各项科技项目经费。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3人。

(四)大纲评审和任务书签订。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工程科技项目立项后6个月内,深化完善主要研发内容和技术关键及创新点、研发目标及主要技术指标、进度计划安排等,编制研究工作大纲并组织专家评审,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职能处室及科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参加。

研究大纲通过评审后2个月内,由市交通运输局(甲方)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乙方)及科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丙方)共同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4),无正当理由经甲方提醒后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作乙方自动放弃该项目。

项目任务书内容包括项目的考核指标、实施任务、合作单位任务分工、任务进度安排、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项目成果提供形式及权属等;考核指标应当量化,且与项目申请表一致,原则上不得更改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五)施工阶段科研立项。市重大工程在建设实际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确需在施工阶段继续开展科研攻关的,建设、设计、科研、施工等单位参照上述立项流程提出新增立项申请,由市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科技职能处室对工程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六)市交通运输局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市级重大工程科技项目申报立项项目清单抄送至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自主研发科技项目申报市级立项入库。鼓励和支持各单位依托各类工程和项目开展自主研发攻关。市交通运输局以科技项目研发需求清单为基础,优选自主研发项目立项,纳入项目库管理。

(一)立项申请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科技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申请材料经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

(二)立项评审。项目立项评审按照符合性审查、综合评审和下达计划三个阶段进行,主要针对规划符合性、技术先进性、成果实用性和可推广性等开展审查评审。

1.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联合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处室对照申报条件,对提交的申请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查,工程技术由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数字信息技术由科技职能处室负责。

2.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会同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开展综合评审,由技术专家集中讨论确定立项项目及重点项目、储备项目,同时提出完善项目研发的相关意见,并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反馈专家评审意见。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3人。

3.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草案,经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立项计划,并向市科技局备案。

(三)大纲评审和任务书签订。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在自主研发科技项目立项后3个月内,编制研究工作大纲并组织专家评审,市交通运输局及科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参加。

研究大纲通过评审后2个月内,由市交通运输局(甲方)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乙方)及科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丙方)共同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4),无正当理由经甲方提醒后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作乙方自动放弃该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省交通运输厅自主研发项目清单库、申请项目划转。鼓励各类自主研发项目申报纳入省交通运输厅项目清单库,纳入省交通运输厅项目清单库的项目完成研发后,自主创新主体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项目划转为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符合省交通运输厅自主项目入库条件、未利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第一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后,应申请纳入省交通运输厅自主研发项目清单库。纳入省交通运输厅清单库的自主研发项目,每年年底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申报省交通运输厅项目清单库、申请项目划转相关材料需经归口管理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初审通过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职能部门。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权限参与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参加相关科技项目中期咨询,科技项目调整任务书内容或申请终止执行需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职能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依托建设工程的科技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规定的时间节点组织中期专家咨询,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职能处室、归口管理单位参与中期咨询。会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发人员(除项目负责人之外项目组前3人员),如遇到不可抗拒力等因素影响必须变更的,由第一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审核(工程科研项目联合相关职能处室)同意后进行变更。

发生其他承担单位、非主要研发人员、完成时间等变更,由第一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备案。项目任务书执行期需要延期的,应在任务书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项目实施期限变更申请,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发生项目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等变更,由第一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工程科研项目联合相关职能处室)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应调整任务书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有权终止该项目或移除出库,第一承担单位也可提出申请终止撤销或移除出库:
  (一)依托工程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项目负责人变化但又无人接替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在中期咨询中发现存在技术路线严重脱离实际、进度严重滞后、经费违规使用等违约行为的,

(四)项目长期拖延、执行不力的;

(五)其它特殊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

要求终止、撤销或移除出库的科技项目,应办理好相关手续。项目终止后,已使用的经费必须经审计后予以确认,未使用的资金和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的资金应当返回。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严格经费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一般研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自筹经费比例应当不少于总经费的75%,第一承担单位为其他性质单位的自筹经费比例应当不少于总经费的50%。
  第二十三条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项目支出范围及标准等规定,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落实经费来源。工程建设科研项目工程科研经费投入,原则上为工程直接费的0.3%-0.5%。

第二十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经要求,按照不同的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做到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纳入市级库的自主研发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自筹经费承诺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拨付项目经费,强化科研条件保障。

项目验收前,纳入市级库的自主研发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完成经费决算,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市级重大工程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并组织财务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意见作为提交市交通运输局验收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配套和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经费有否结余;

(二)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经费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经费是否按不同来源实行单

独建账、独立核算;

(四)财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需披露的经费使用管理上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第一承担单位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验收,需经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后报请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并参与项目验收会。省交通运输厅签发验收证书后,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验收归档资料报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的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及相关验收资料,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向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申请验收。

无特殊原因逾期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的,经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提醒仍未落实,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市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处室组织相关专家会同科技职能处室共同组织验收,研究内容涉及到运营期的项目应当在工程运营一年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成果和知识产权情况,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市交通运输局科技相关职能处室对验收申请表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告知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资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计划、任务书(含变更审批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7);
  (三)项目研究报告(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格式见附件8);
  (五)研究大纲评审意见、中期专家咨询意见及专家意见处理表;
  (六)项目研究成果(论文、专利、标准、指南、工法、软著等),其中标准应已形成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初稿,指南应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形成报批稿,工法应经过专家审查;
  (七)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八)科技查新报告;
  (九)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邀请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根据项目专业领域的匹配和组成需求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验收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研发内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应对适宜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推荐、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和结题四类。
    (一)项目研发取得较大创新成果,认定为验收通过,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推荐项目划转和后续成果奖励等工作,推荐划转工作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全面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擅自变更主要研发内容或研发目标及主要技术指标的;

2.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的;

3.经费使用管理混乱,未按不同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或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经费挪用等重大问题的;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执行率不足75%、自筹经费到位率不足80%的。

(四)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但主要研发内容和研发目标及主要技术指标完成70%以上,且不属于上述验收不通过情形的,认定为结题。

第三十二条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认定为结题或验收不通过的,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三十三条 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按照验收意见修改完善项目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相关资料(格式见附件10)报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备案,备案通过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签发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9)。市交通运输局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验收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清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八章 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新标准、计算机软件、专利、论文等成果,按照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档、归档。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省交通运输厅及以上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必须及时按批准权限报送审核进行登记。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第一完成单位及时报送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审核登记。

研发项目确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且推广应用后可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鼓励第一完成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单位应对各级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申报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项目完成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并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及时指导项目完成单位根据科技项目成果,编制标准、指南、工法等技术规范。

各级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包含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的,平台数据需接入所在地交通运输数据分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以下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一)依托局网站平台,定期发布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共享;

(二)对具有推广价值的应用性科技成果,适时组织成果宣贯;

(三)编制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通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方式,择优列入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四)组织开展申报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工作;

(五)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入库推荐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中国公路学会、航海学会等有关科技奖励的规定,积极组织成果报奖工作;项目其他完成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十条 研发人员完成市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相关成果通过评审,按照职称评定相关规定计入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聘资格条件。鼓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与考核评优、晋升、收入等挂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激发科技创新热情,具体办法由研发单位自行制定。

第九章 科研信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科研信用承诺制度,开展科研信用管理工作。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申报科技奖励、列入成果推广目录等活动中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和成果的真实可靠、知识产权明晰。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依据科技项目的申请材料、任务书、验收资料以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等,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单位在项目申请与立项、实施、验收等活动中遵守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承担单位和个人,市交通运输局将其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行为: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造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落实配套资金、依托工程、技术条件引进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三)提供虚假验收资料及成果证明材料;
    (四)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或擅自调整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等;

(六)违反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技经费;
  (六)不配合项目督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项目验收;
  (八)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应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市交通运输局科技职能处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具有科研信用失信行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年以内不得申请各级科技项目或申报各类科技奖励;情节严重的,三年以内不得申请各级科技项目或申报各类科技奖励。
  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送至绍兴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级相关文件发生变化与本文件不符的,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1.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申请表

2.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评审申请表

          4.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任务书
        5.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变更审批表
        6.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7.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8.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
        9.绍兴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10.项目验收通过后归档资料要求
          11.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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