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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发布日期: 2024-04-16 14:06 信息来源: 综合科 访问次数: 字体:[ ]

为推进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信用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

(一)道路运输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经营状态、经营范围、所属营运车辆等。

(二)道路运输企业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安全责任事故信息、被列入黑名单信息及被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等。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将信用信息补充完善并更新,或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报送。

三、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

(一)列入信用评价范围的主体。以下道路运输企业列入信用评价范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巡游出租车客运企业、网约出租车平台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二)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分值。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千分制,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0分,加分项最高累计不超过100分。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具体分值与等级为:AA级:X≥950分,A级:850分≤X<950分,B级:700分≤X<850分,C级:600分≤X<700分,D级:X<600分。

(三)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50分、市场信用150分、服务信用100分、安全信用600分、公共信用100分。

2.巡游出租车客运企业、网约出租车平台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50分、市场信用250分、服务信用200分、安全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50分、市场信用350分、服务信用100分、安全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50分、市场信用150分、服务信用50分、安全信用650分、公共信用100分。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50分、市场信用350分、服务信用200分、安全信用250分、公共信用150分。

6.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150分、市场信用150分、服务信用300分、安全信用400分。

7.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50分、市场信用150分、服务信用200分、安全信用300分、公共信用300分。

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为:经营信用50分、市场信用250分、服务信用100分、安全信用500分、公共信用100分。

具体评价标准见附表。

(四)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评价周期及公示公布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采用数据自动归集与人工录入信息相结合,经系统自动计算后产生,评价结果数据动态更新。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初评结果于当年8月1日及次年2月1日前通过浙江信用交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评价结果于当年9月1日及次年3月1日前对外公布。及时做好道路运输企业红黑名单的公示、公布。对纳入信用管理时间不满3个月或在评价周期内未开展对应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记分,暂不评定当的信用等级。

(五)具备多种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道路运输企业同时具备多种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应当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其业务类别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公布的最终信用等级。

(六)道路运输企业红名单认定标准。凡信用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A级并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国家机关表彰、奖励的,纳入道路运输企业红名单。

(七)道路运输企业黑名单认定标准。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纳入道路运输企业黑名单,同时信用等级及时认定为D级: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

2.道路运输企业发生同责以上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或造成人员伤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

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结果应用

(一)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双随机”抽查监管依据,适当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对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点监管事项规定执行。对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动态监管制度,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规定。对于其他AA、A、B、C、D级企业,分别按照10%、15%、20%、25%、30%的比例进行第一次抽取,信用评价等级为C、D级的中高风险企业,分别按照30%、70%再进行第二次抽取

(二)对红名单、AA级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1.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予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

2.在财政资金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在新增客运班线、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以及新增包车、旅游客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等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中设置加分项;

4.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对其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5.在荣誉表彰、评先评优、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D级道路运输企业,应及时纳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4.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1.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

2.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5.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6.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7.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可依法依规出台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激励、监管、惩戒措施。

五、附则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巡游出租车客运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4.网约出租车平台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5.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8.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9.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信用评价标准

10.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信用评价标准

11.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1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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