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直有关建设单位: 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2023〕1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为: 组 长:马亦忠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沈立峰 市交通运输局直属机关纪委书记 虞金敏 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 晖 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处长 芦 杰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处处长 韩凤雷 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处长 吴惠国 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副主任 陈海峰 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副主任 梁建锋 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 吴松华 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市局相关处室及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根据自身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决议具体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细化任务分工。 二、工作任务 对照省交通运输厅《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开展专题学习,并按照“主体自查自纠、属地部门检查、市级部门抽查”的原则,对十九大以来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重大典型案件涉及的、全市在建的、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深入排查,形成“两个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严格落实问题整改闭环,做好销号管理和经验总结。 三、工作安排 本次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自2023年9月开始到2024年2月结束。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9月-2024年2月)。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两个清单”上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并上报自查自纠和检查情况。2023年10月份完成第一轮自查自纠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 (二)重点排查、抽查督导阶段(2023年10月-2024年2月)。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持续开展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市局组织对各区、县(市)检查的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整改效果不明显及“零报告”的项目和区、县(市)。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19日前将当月工作开展情况、“两个清单”和招投标专项检查重点任务进度表报送市局,并于2023年12月8日前向市局报送阶段性总结报告。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2月)。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行动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研究建立长效机制情况、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有关意见建议),于2024年2月26日前报送市局。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和梳理目标任务、节点安排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效、有序推进。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闭环整改,并严格按时间节点报送相关工作进展和问题排查整改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深入核查,涉嫌违法、违纪的要做好线索移交并严肃追责问责,坚决遏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建设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前将联络人名单报送市局。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联系人:王姬鹏,联系方式:18358576467(浙政钉同号); 公路养护项目联系人:马燕华,电话:17706850307(浙政钉同号); 港航养护项目联系人:孙国栋,电话:17357505897(浙政钉同号)。
附件:1.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2.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任务分工 3.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问题清单 4.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整改清单 5.招标投标专项检查重点任务进度表 6.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典型表现形式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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