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以及《浙江省道路运输证件换证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现对以下过期证件(详见附件)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符合换证要求的相关业务经营者可到所在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换证;公告期满,仍未换证的,将予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信息
2021年12月绍兴市出租业户有效过期表.xlsx
2021年12月绍兴市货运业户有效过期表.xlsx
2021年12月绍兴市维修业户有效过期表.xlsx
《道路运输证》过期信息
2021年12月绍兴市出租车有效过期情况表.xlsx
2021年12月绍兴市货车有效过期情况表.xlsx
2021年12月绍兴市客车有效过期情况表.xlsx
绍兴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2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