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以下简称“普货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普货运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普货运输批前管理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推送的“双告知”信息,核实比对相关经营单位依法办理普货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对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未办理普货运输经营许可的,应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法从严查处,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依法处理。
二、强化普货运输审查监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普货运输经营许可(包括增加经营范围)申报材料的审查,按开业许可申请资料要求,对车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规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条件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各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可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承诺不实或存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违反承诺等行为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依法对外公示。限期整改期间,限制被许可人新增运力;无法通过整改达到条件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严格新增运力审核
已获许可的经营单位申请新增车辆《道路运输证》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其开业要求条件进行网上检查,对不具备有关安全条件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道路运输证》年审超期率5%以上的经营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新增运力许可以及配发、换发《道路运输证》。
检查中,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并通报公安部门督促相关车辆转籍或注销,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相关经营范围。
四、开展源头清理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比对运政系统、行政处罚系统等数据信息,对以下情形进行集中清理:
1.经营业户许可有效期超期的,按有关规定要求公告注销;
2.未按规定时限(最长不超过180天)履行车辆投入承诺的,按规定予以撤销许可;
3.违反超限超载等规定应当予以吊销经营许可的,按照规定予以吊销;
4.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安全考核并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规范经营承诺,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规定注销经营许可。
5.车辆营运证证件过期的,注销《道路运输证》,并通报公安部门督促相关车辆转籍或注销。
五、实施分类监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梳理辖区内普货运输经营企业清单,按以下要求组织集中整治,并实施分类监管。
1. 近一年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或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列为第一类,整治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
2. 拥有30辆及以上(不含挂车)中重型货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列为第二类,整治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
3. 拥有5辆(不含挂车)以上30辆以下中重型货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列为第三类,整治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
4. 其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列为第四类,可通过网上巡检、“双随机”等方式开展检查,其中“双随机”抽检比例不低于企业总数的10‰。
上述四类整治抽查比例不少于经营单位总数的10%,发现经营单位名称、办公地址等重要信息变更的,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因办公场地等变更无法联系的,应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六、加强联动联勤执法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加强超载超限执法,对执法截查的车辆,一并核查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等证件有效性,落实运政、路政一站式执法。
要加强对已公布重点源头货运站场的监督检查,加强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从源头遏止违法运输行为。要加强本区域货运源头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有效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点)上路行为,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加强安全培训
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普货运输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积极开展培训信息化监管课题研究,鼓励搭建培训监管平台,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