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建设单位:
为切实加强交通建设领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91 号)精神,依据市治超办《绍兴市工程建设重点领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监管实施办法》(绍治超办〔2016〕7号)要求,现将《绍兴市交通建设领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监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1月11日
绍兴市交通建设领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监管实施意见.pdf
绍兴市交通建设领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监管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91 号)精神,依据市治超办《绍兴市工程建设重点领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监管实施办法》(绍治超办〔2016〕7号)要求,为切实加强交通建设领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项目(含养护项目,下同)均纳入治超源头监管范围,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交通建设领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监管工作坚持“行业主导、分级监管、法人管理”的原则,落实项目建设单位治超源头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全市交通建设项目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源头监管工作,负责市本级和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源头监管工作,具体工作由局建管处和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质监站承担。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源头监管工作。
第五条 局建管处在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督促建设单位将治超的相关要求列入合同条款和违约处理的内容,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施工企业诚信记录,通过“黑名单”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进行管理。
市公路局牵头全市公路大中修项目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源头监管工作,负责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大中修项目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源头监管工作。同时,依法对交通建设项目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港航局牵头全市水运项目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源头监管工作,负责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运项目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源头监管工作。
市运管局根据相关单位(部门)抄告的信息,依法对建设项目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和驾驶人诚信进行考核,实行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依法对违法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车辆驾驶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部门)。
市交通质监站配合市公路局做好交通建设项目治超源头监管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总负责建设项目的治超源头管理工作,与施工企业、运输企业(或供货方)要层层签订治超管理合同,明确责任义务及违约处理措施,并建立完善规范运输管理的工作制度和考核机制。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制订预防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专项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审核,检查施工企业运输合同和货运车辆进出及冲洗台账建立情况,落实施工企业治超和文明施工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如发现运输企业(或供货方)有违法超限超载或非法改(拼)装车辆行为,应责成施工企业依据运输合同对运输企业(或供货方)进行处理,并对施工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治超源头监管工作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履纠履犯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严重违规及造成道路破坏或安全事故的企业及个人列入“黑名单”管理。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限制在绍兴市范围内参与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第九条 驻局纪检组负责对交通建设领域治超源头监管工作进行监察,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要落实辖区内交通建设领域运输车辆治超源头监管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办法。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源头治超管理合同.doc
2.
工程建设项目规范运输合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