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离职管理若干规定》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离职管理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公职人员辞去公职应当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原则上按聘用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三、公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或选调的,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告,取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能报考或选调。 四、事业人员合同期内单方辞去公职的,应向所在单位支付违约金,支付的数额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五、公职人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局管干部申请辞去公职的,应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局政治处,局政治处审核后提交局党委,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市管干部)申请辞去公职的,应经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局政治处,局政治处审核后提交局党委,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工作人员申请辞去公职的,应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局政治处,局政治处审核后提交局领导,局领导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六、公职人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七、经批准辞去公职的,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八、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 九、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应按国家关于人事档案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十、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辞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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