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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0-000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0-12-30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0〕104号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30 11:11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41 字体:[ ]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港口码头环保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分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治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绍兴市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牵头下,抓紧制订本地区整治方案,加快推进整治工作。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2日    




绍兴市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港口码头环保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分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治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压实属地党委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整体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港口码头生态体系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6月底前,对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但环保手续不全和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码头企业,由属地党委政府牵头完成集中整治,进一步提升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实现港口码头企业环保手续合规性达到100%;新投运港口项目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环保和安全“三同时”要求。

二、组织机构

各区、县(市)要建立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治工作推进机制。由属地党委政府牵头,交通(港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等部门参与,成立工作机构,共同推进整治工作。市级层面设立由交通、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组成的整治工作推进小组。

三、整治要求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各地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方案,属地党委政府要组织本级交通(港口)、生态环境、规划、发改等职能部门,从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等方面,先行对环保问题码头企业进行分类,对列入淘汰关闭类的企业,按时限要求关闭淘汰,对可列入整顿规范类的,按下列要求整治: 

(一)建成于2003年后,环保手续缺失或不全的码头企业。

2003年9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或仍在建设的且无环保手续的码头企业,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以下分类、分步整治:

1.整顿规范类。对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的码头,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提升并规范污染防治措施,符合现行水、大气、噪声和固废污染防治要求;2021年2月底前完成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2020年底前经整治仍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列入淘汰关闭类。

2.淘汰关闭类。对不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以及经整治仍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码头,在2021年4月底前予以关停,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建成于2003年前的码头企业

参照上款要求进行评估和分类整治。整治完成后,由属地政府组织交通(港口)、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进行整治验收。

(三)提升港口码头环保水平

在分类、分步整治处置同时,加强指导、部门联动,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要督促环保手续齐全、持证的码头企业开展现状评估,梳理整治事项,对环保设施、船舶和港口防污染设施和措施等问题进行整治。整治完成后,在2021年6月底前,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交通(港口)、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整治验收。

四、新建港口码头要求

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做到项目建设、环保和安全“三同时”要求。

五、时间安排

各区、县(市)根据整治要求、整治标准及时间进度,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整治工作。

(一)部署摸排阶段(2020年11月中旬前)。各区、县(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要会同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认真开展整治部署工作,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每家码头企业进行摸排,逐一建立问题清单并明确整治要求;港口码头建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确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属地人民政府确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各区、县(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根据摸排的结果,将整治清单交由区、县(市)政府,由其牵头按照分类、分批的要求,督促港口企业限期整治,形成闭环管理。严禁为应对督察整治,搞“一刀切”或“一关了之”。要妥善处理整治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对到期未完成整治或整治未通过的,坚决予以停业停产直至关停;对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6月)。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推动建立全市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各区、县(市)交通(港口)、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于6月30日前,将相关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生态环境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治工作,把码头的合法合规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担当,落实专人负责整治任务落实。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定期会商,督促码头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保问题整治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整治工作各属地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交通、生态及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政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加强联动,科学合理分类处置,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码头建设、营运期间交通部门审批事项的合规性排查工作,加强对港口码头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港口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码头建设和规范管理提升工作,对经过整治后符合条件的经营人依法办理港口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码头环评审批手续补办,督促码头经营人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依职责查处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码头经营人环保设施的建设、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环境应急设施的完善。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信息报送。各区、县(市)交通(港口)、生态环境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上一月整治进展情况分别上报市级管理部门,其中11月15日前,上报各地排摸情况。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梁明光,联系电话:0575-88002532;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周鸿,联系电话:0575-88604938。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交通(港口)、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区、县(市)管理部门的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治进度推进不力的,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五)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各方联动,建立健全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和执法联动。严把港口经营准入关,加强对许可事项合法、合规性的审查,严格准入条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取得许可后经营条件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日常巡查、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完善的全天候、全覆盖的日常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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