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浙交〔2019〕184号)的规定,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建建函〔2020〕201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请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开展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竣工验收滞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可开展质量专项验收工作。如项目近期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质量保证金已退还,仍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不再组织质量专项验收。
根据《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质量专项验收工作可参照以下内容组织开展:
一、质量专项验收条件
(一)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试运营满2年,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二)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三)航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试运营满1年(其中按公路标准建设的桥梁试运营满2年),交工验收和阶段验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四)施工和监理单位已按“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编制竣工文件,经系统整理,质量保证资料满足归档要求;
(五)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已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六)质量监督机构已完成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二、质量专项验收依据
(一)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文件;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等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三、质量专项验收资料准备
(一)交工验收报告及交工验收备案表;航道工程阶段性验收报告及备案表(如有);
(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试运行报告或接管养护单位使用情况报告;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四)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及备案表;
(五)工程质量专项验收表格;
(六)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组织方案。
四、质量专项验收工作内容
(一)成立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或港航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等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3-5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应急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小组的组长由特邀专家担任。建设单位代表可参加验收小组,但人数不超过两名。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不参加验收小组;
(二)听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试运行报告或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四)验收小组现场核查工程实体和外观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根据浙江省公路、港口和航道竣工验收相关办法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讨论形成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意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意见书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
(二)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和有关建设单位要对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和竣工验收滞后的项目进行梳理汇总,制订竣工验收计划或质量专项验收计划(无特殊原因不超过9月底),并于7月17日前报送市局,各单位在文件试行期间,遇到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三)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要做好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或质量专项验收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局将对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或质量专项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质量专项验收表格可参照《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附表(7-1、7-2、7-4)。
附件:
附件1:交通建设项目质量专项验收计划表.doc
附件2: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意见书.doc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