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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征求

发布日期: 2020-11-19 09:30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完成修改,修改后的文本并修改说明公示如下。现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七天,如有意见,请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反映,联系电话:85150185。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0.11.19

 

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发改、公安、人力社保、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事中事后联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实施网约车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市场运营情况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网约车经营相关信息。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网约车平台许可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车辆、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实施查处。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经营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本市依法纳税,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所在地为全市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区、县(市)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区、县(市)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材料;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或《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有关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和材料;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相应经营区域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数据接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等《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承诺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平台运行可行性方案;服务质量保障和投诉处理制度;财务会计结算制度;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调度规则;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书面征求发改、公安、人力社保、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和县级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意见,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整改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第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等情形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经营服务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并由原许可机关注销。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自动终止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注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用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公安交警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
  (二)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4年;
(三)车型为清洁能源车辆,其中纯电动汽车轴距大于26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大于250千米;其他清洁能源车辆(包括天然气汽车、油电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含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车辆轴距大于2600毫米。车辆计税价格高于15万元的不受上述车辆参数标准限制;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五)安装有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功能的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安装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监管平台;
  (六)不喷涂、张贴经营性质的标志标识和广告,不安装巡游车专用设施设备,不使用巡游车专用色。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注册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按原车辆参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于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应当经网约车平台公司初审后,向该车辆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证明;
  (三)车辆购置发票和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新能源车辆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说明,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接入情况说明,机动车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申请的有效委托协议等材料。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登记及变更联系单。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登记及变更联系单,向公安交警车管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申请人应当提交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证明复印件,承运人责任险如由平台公司购买的,提供平台保险方案证明文件复印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网约车终止经营、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终止与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协议,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变更)证明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满60万公里的,报废处理;行驶里程未满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满8年的 ,退出网约车经营,允许车辆行驶证变更为非营运。

第十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申请表,并经网约车平台公司初审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从业考试。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身份信息登记满6个月;
  (二)法定退休年龄内,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考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户籍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或在本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本市身份信息登记证明;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承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并组织考试,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从业资格类别为“出租车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已经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应当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年内换发从业资格类别为“出租车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申请换发的应当进行人员背景核查。
  第二十一条 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完成注册,方可上岗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应当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报备机关报备后完成注销。
  第二十二条 个人只能申请1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无正当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拒绝个人网约车申请加入平台。

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完成注册;
  (三)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设立线上、线下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布,设立专门设诉处理部门,专人受理乘客投诉,接到投诉后立即处理,并在3日内或按规定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实采集和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对车辆人员不合规经营的及时自查和纠正。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根据乘客需要提供电子或纸质的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经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五)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对平台经营情况的调查,根据部门公布的市场运营情况分析结果,适时制定平台发展规划并向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约车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执行政府部门指令性运输任务时除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经设立网约车接驳站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手段确保车辆在规定区域内接客。网约车不得在接驳站中长期驻点候客或线下揽客;
  (七)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相关保险方案对社会公布并向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八)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应当按年度开展平台车辆的检查,确保车辆按照规定完成年度审验,确保营运车辆保险在有效期内,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相关数据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经常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知识宣教与培训,主动开展行业不稳定风险摸排,及时上报信息,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发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时,应当按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做好驾驶员及乘客的应急报警处置工作,及时妥善处置报警信息,保障司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督促网约车驾驶员遵守相关服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做好与各级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共享数据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及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不按规定在接驳区内承运乘客;
  (八)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第二十七条 乘客要文明乘车,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私人小客车合乘包括免费互助和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我市鼓励免费互助的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三十条 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超过4次,或收取费用超过分摊出行成本范畴的,均属于网约车经营,相关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约车相应的经营许可或者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提供合乘服务的平台,应当按照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发改、公安、人力社保、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有关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第三方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以及服务质量测评结果、违章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改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自主定价行为,牵头开展网约车行业失信专项治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网络信息服务安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供网约车驾驶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依法审核驾驶员相关信息;开展网约车车辆变更和报废相关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处置行业有关的各类治安事(案)件,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第三十六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网约车行业中的劳动关系制度和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负责依法监督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支付业务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或违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的支付机构及平台公司。
  第三十八条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纳税行为,依法查处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票据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经营过程中的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

依法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计程计价方式,依法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网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信息服务安全,依法查处网络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法开展联合监督和整治行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或人员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监管,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市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信用绍兴”、“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有关管理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城市交通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本市巡游车主流车型的情况及时调整网约车车辆参数标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6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政办发﹝2016﹞112号)同时废止。

 

附:

《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8〕16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营造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两者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我局对《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2月26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绍政办发〔2016〕112号)。四年多来,我局认真落实交通部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市场监管,多方努力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截至2020年9月,先后有神州专车、曹操专车、滴滴出行、大众出行、AA租车、斑马快跑、司机点点等7家网约车平台在我市取得经营许可,网约车运输证办理5036本,可从事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达到28805人。总体来看,我市“平台持证经营、司机持证上岗、车辆持证载客”的营运环境正在逐步形成,网约车纳轨监管工作稳步推进,但距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网约车市场现有合规率较低

自2017年9月29日滴滴平台在我市取得经营许可以来,没有发挥在三项许可办理中的主体作用,对不符合当地标准的车辆和驾驶员的自查清理工作进展仍有待提高。以滴滴平台为例,2020年10月份绍兴全市日完单网约车7302辆,日均完成订单10.84万单;其中日完单20单以上网约车2829辆,日均完成订单7.01万单。(全市巡游车2680辆,日均完成订单8万单,即车均29单/日)。而全市已办理运输证车辆为5036辆,合规司机接单比例53%,合规车辆比例64%,距离全面合法经营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

(二)网约车市场存量转化难度较大

2016年我市细则发布前后,网约车的从业者受外围政策及平台公司的片面宣传的影响,对网约车的准入门槛中相关要求解读有误(如细则中规定计税价格10万,误解读成车辆总价10万,导致众多更新车辆不满足计税价格10万的要求;如细则规定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满一年,误解读中将《浙江省居住证》与暂住证混淆,办理暂住证没有及时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导致年限不足1年),从而导致专职驾驶员仍不符合我市政策的要求。这部分存量从业者,一直徘徊在现有细则之外,无法实现有效的转化。

(三)巡游车市场运力转化融合不畅

受网约车市场的影响,乘客打车习惯的转变,巡游车业务逐渐萎缩,特别是扬召和传统电召的数量逐年下降。据统计,目前巡游车订单业务中,通过网约车平台导流的电召业务已占其日均订单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受网约车市场发展规律影响,目前我市出行需求大于供给,网约车平台需要巡游车承接富余的运力需求,但目前政策层面巡游车网约化仍有政策壁垒。另一方面,考虑到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的影响,如果巡游车不能灵活的适应市场状况的变化,不排除网约车过量发展进而挤压巡游车市场的可能性。因此急需建立巡游车转化网约车的渠道,疏导巡游车运力突围过程中产生的破坏力。

(四)治理能力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仍有不足

出租汽车行业监管难是一个普遍问题,特别是对于网约车新业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难度更大,“监管难”的问题更加突出。部门协同方面,网约车管理具有跨部门、跨区域特点,单靠交通运输部门传统监管方式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目前市级层面的领导小组虽已成立,但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平台建设方面,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尽管已基本建成,但部分平台公司的实际经营数据还未全量上传,地方数据还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丰富系统功能。执法监督方面,由于互联网技术特点,线下线上监管衔接难度较大,行业执法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五)周边城市已相继开展网约车政策的修订工作

2017年9月18日,泉州市成为全国首个对网约车政策进行重新修订的城市,随后兰州、杭州、芜湖、莆田等城市也相继开始了网约车政策的修订工作。修订的重点集中在驾驶员、车辆准入门槛的优化调整方面。从效果来看,政策调整后,人车证的办理数量激增,合规比例迅速提高。如杭州自去年2月调整准入门槛后,人证数量实现两翻,仅滴滴平台取得人证数量就达72421个,排名全国第一。再如芜湖,网约车政策修订前,全市只有46辆车辆、180名驾驶员取得合规证件,滴滴平台也并未合法落地。政策修订后仅一个多月,各项合规许可已超过原政策执行9个月的数量,合规量占44.7%。

二、主要内容

本次新修订的《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共作了40多处修改,其中重大调整16处,删除1处,由原七章四十八条变更为六章四十五条。

三、调整主要事项

(一)调整网约车三项准入要求

1、调整网约车经营许可事项。

调整内容1: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的,向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所在地为全市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理由:网约车经营特点决定,网约车跨县市经营情况较多,网约车企业管理也以线上为主。故根据服务区域细分为县级许可,一方面与网约车经营特点相悖,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许可成本,与审批改革的初衷违背。经了解,省内各地市已出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中只有金华、湖州、温州、绍兴规定了县级许可,且相关城市已经计划在下一次细则修改过程中变更为市级许可,但仅在部分区县申请经营的除外。

调整内容2:提交申请材料中新增“平台运行可行性方案”。

具体理由:目前我市许可平台7家,实际投入市场运营的平台以滴滴出行为主且占95%以上的网约车市场份额,有4家平台自取得许可后未投入车辆开展市场运营。目前,但仍有欧拉出行、万顺叫车、吉汽出行等平台计划在我市申领网约车经营许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为目的,不开展具体的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情况,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也存在追逐网约车热点,未评估我市网约车市场现状,以资本运作或融资租赁为目的、盲目发展的情况,影响我市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调整内容3:新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书面征求发改、公安、人力社保、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和县级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意见,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整改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同时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修改为“4年”。

具体理由:绍兴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维稳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会议确定,网约车平台许可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在广泛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本次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部门联合审查的机制,进一步强化网约车的多部门监管。

根据“放管服”改革原则及最多跑一次要求,进一步提高许可效率,建议转变网约车经营许可多部门会议审查为书面审查,同时放宽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进而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

2、调整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

调整内容1:将“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改为“其他清洁能源车辆(包括天然气汽车、油电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含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

具体理由:目前,绍兴市巡游车市场主流车型的购置价格约为9万元左右。由计税价格调整为含税价格,进一步降低了车辆购置价的标准,有利于细则出台初期因对准入标准认识有误差的、计税价格10万标准的存量车辆的转化,同时也为巡游车接入网约车平台,促进巡游车网约车融合发展创造政策条件。目前,贵阳、芜湖、成都等均已取消网约车价格限制,如贵阳、芜湖规定“车辆轴距、排量高于或等于市区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调整内容2:新增“使用车型一般为清洁能源车辆,但车辆计税价格高于15万元的不受上述车辆参数标准限制”。

具体理由: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36号)和《绍兴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相关规定,在出租汽车行业推广普及新能源车型,已经成为今后一个阶段绍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工作之一。在网约车行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型,是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目标的重要举措。但考虑到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特性,允许车辆计税价格高于15万元的中高档车型用于网约车经营。

调整内容3:将“申请人应当提交机动车缴纳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改为“申请人应当提交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平台公司购买的承运人责任险证明复印件”。

具体理由: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明确平台对乘客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对平台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与单车投保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并在许可阶段不必重复提交。这种规定,能够降低网约车运力特别是兼职运力的成本,优化网约车许可。

3、调整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调整内容1:将“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1年以上”改为“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身份信息登记满6个月”。

调整内容2:将“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改为“法定退休年龄内”。

具体理由:放宽驾驶员从业资格准入条件,去除了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一年以上的限制,同时考虑到整体身体素质提高和行业用工紧张等因素,将从业人员的年龄上限统一调整为法定退休年龄内,既能充分调动非本地户籍务工人员积极性,也能逐步解决部分从业驾驶员年龄上限问题,进一步扩充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队伍,提高行业竞争压力,进而利用市场化调节手段,优胜劣汰,推动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提升。

(二)构建更为优化的融合发展政策

1、从业人员“两证合一”。

调整内容1: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改为“从业资格类别为“出租车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调整内容2:新增“已经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应当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年内换发从业资格类别为“出租车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申请换发的应当进行人员背景核查。”

具体理由:根据省运管局《关于深化道路运输“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运管改革二十条”的通知》(浙运〔2018〕1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6〕57)号,2018年11月,我市《关于明确绍兴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绍市运发〔2018〕238号)实行,推动巡游、网约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两证合一”,从业资格证的取得量显著提升,提高347%。该内容的修改一方面对“两证合一”事项在细则中予以明确,另一方面也统一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简化已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证人员换证的流程,进一步推动巡游、网约的从业人员的统一。

2、业态业务“两两融合”。

调整内容3:“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改为“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具体理由:一方面随着网约车和巡游车业务的不断发展,网约业务在业务形式和业务内容上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主要的业务形态,巡游车业务不断萎缩,巡游业态受到挤压。另一方面,随着两种业态不断融合,业务边界不断模糊,部分巡游车承接网约车业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金华等地已经开展了相关试点。如何规范巡游车承接网约车业务,有效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规范巡游车的申请流程,将成为下阶段业态融合的焦点。设置有一定限制的、经申请的业态融合,一方面可以规范新旧业态融合过程中的利益矛盾,另一方面也为巡游车提供一定政策优势,为业态融合创造有利条件。

3、接驳区域“专用规范”

调整内容4:新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经设立网约车接驳站,网约车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手段确保车辆在规定区域内接客。网约车不得在接驳站中长期驻点候客或线下揽客”。

具体理由:据统计,高铁绍兴北站是我市最主要的客运枢纽,日均到达、出行客流量已突破3万人次以上,其中网约出租汽车承担了18%左右的客流,网约车为旅客出行带来了便利,也对绍兴北站的交通服务设施带来了压力。2019年5月16日,我市在绍兴高铁北站设立省内首个集中式网约车专用接驳区,明确司乘双方的空间一致点,尝试在重要客运场站优化乘客疏散、提升交通秩序、破解交通拥堵的有益方式,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部分条款内容的增加即是为以后重要场站发展增加网约车接驳区打通政策接口,也是完善重要场站网约车基础服务设施的需要,逐步平衡巡游车、网约车两者在场站享有的基础服务设施权利。

(三)夯实平台主体责任。

调整内容1:新增“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对平台经营情况的调查,根据部门公布的市场运营情况分析结果,适时制定平台发展规划并报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具体理由:随着网约车合规进程的深化,网约车合规数量的饱和,行业已经出现运力相对过剩的情况,需要平台从主体职责的角度,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从严加强对网约车运力发展的管控,确保运力不会盲目发展。行业管理部门在运力市场化调节的基础上,有效掌控行业发展的整体态势。

调整内容2:新增“应当按年度开展平台车辆的检查,确保车辆按照规定完成年度审验,确保营运车辆保险在有效期内,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相关数据接入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调整内容3:新增“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完成注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应当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报备机关报备后完成注销”。

具体理由: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交办运〔2018〕119号)及国家、省级相关文件精神,严格督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维稳主体责任。因此在细则中加入了平台对车辆、人员的运营进入、运营中的安全保障、退出运营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平台对从业人员的注册、注销管理责任,促使平台安全生产及维稳主体责任的落地。

(四)推动共享互助出行发展。

调整内容1:删除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相关规定如有需要另行指定。

调整内容2:明确我市鼓励免费互助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但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超过4次,或收取费用超过分摊出行成本范畴的,均属于网约车经营,不得以此规避法律监管。

具体理由:由于交通的“潮汐现象”,出行需求存在平高峰,根据绍兴市小汽车客运行业信息服务(监管)平台运力模型测算,出行需求与出行供给之间在0.8至1.3左右浮动,出行的供给在平峰过剩而在高峰不足。以滴滴为例,目前该平台日均接单司机7219人,工作10小时以上司机2941人,占比41%,存在部分司机以兼职的方式参与网约车经营。随着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的推进,兼职司机的违规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空间不断压缩。合规的出行运力供给将基本满足出行的一般需求,但高峰期的运力不足的情况仍会存在。因此进一步放宽私人小客车合乘次数及费用的限制,通过鼓励互助出行的方式、合乘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共担出行成本,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一是弥补高峰期出行需求与出行供给之间匹配的不足,二是打破兼职司机不愿意负担转变车辆性质的成本支出、却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困局,三是将私人上下班出行转化为运力增量供给,提高空余座位利用率,缓解交通压力。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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