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为深刻汲取长深高速江苏无锡“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进一步落实好《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交办〔2018〕185号)和《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道路客运非法违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交〔2019〕196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道路客运非法违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道路客运非法违法营运,坚决消除无证营运、站外揽客、驻点经营等现象,促进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和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公众出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非法营运行为。重点包括: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行为;10座以上租赁大中型客车非法从事客运包车经营行为。
(二)违法经营行为。重点包括: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等侵害旅客利益行为;班车经营者站外揽客、出站超员、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上下客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三)动态监控不规范行为。重点包括:道路运输企业未落实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动态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动态信息处理等制度。
(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包括:大中型客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五)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重点包括: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利用黑恶势力组织非法营运等行为。
三、整治工作措施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排摸打击部署阶段(10月29日-11月15日)
1、根据数据信息情况,开展汇总分析研判。各县市区交通、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对高速出入口卡口数据、路面卡口数据、运政信息数据库、车辆GPS轨迹等等多种数据来源进行汇总分析研判,梳理非法营运客车尤其是外籍大中型客车在本地“站外组客、站外揽客”的情况,包括:站点数量、站点位置、日常运营车辆数、组客方式、形成时间等,根据梳理的情况确定需重点整治的省外客运车辆在绍兴市范围内长期驻点经营车辆名单、违章高发区域、违章重点时段的清单。
2、根据整治对象要求,开展源头排摸调查。各区、县(市)交通、公安部门在前阶段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拉网式”排摸,重点对本市范围的客运企业、租赁企业以及已处罚的客运企业和车辆进行“回头看”检查,摸排各客运企业和租赁企业用车动态,排查可疑车辆名单,通过数据信息分析研判确定
3、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各区、县(市)交通、公安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对省外客运车辆在绍兴市范围内长期驻点经营、非法营运等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边排摸、边打击、边制订方案”。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11月15日至12月20日)
各区、县(市)交通、公安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要以梳理的具体整治目标为对象,形成高压整治氛围,稳、准、狠的打击省外客运车辆在绍兴市范围内长期驻点经营、非法营运等违规行为,使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各区、县(市)交通、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前期分析摸排的情况,每周开展三次以上的联合整治,其中双休日不少于一次;每次联合整治安排两组以上整治力量,其中每组安排4名交通执法队员(正式执法队员2名以上)和4名公安交警(正式民警1名以上)。
总结提高督查阶段(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将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情况督查,各区县市要认真查找工作漏洞,改进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打击道路客运非法违法营运的必要性和艰巨性,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统一步调,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全面深入推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突出整治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在全面排摸本地道路客运市场存在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基础上,认真分析研判,逐车、逐户、逐人摸清情况,形成清单,落实措施。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方案。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整体联动”的原则,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排摸非法违法营运情况,深挖源头,实施有效打击;组织落实超员、超载车辆的分流驳运工作;排摸掌握“两外”车辆(即外省车辆在我省运营以及我省车辆在外省运营)底数;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动态监管;向公安部门移交涉黑涉恶涉恐相关线索。各级公安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负责查处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工作中发现的非法营运线索及时移交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查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严厉打击运输行业涉黑涉恶涉恐违法犯罪行为。
(四)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着装,文明执法;严禁乱罚款,严禁粗暴执法。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做出处罚。在执行处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裁量基准,防止执法不公。要切实提高查处案件的办结效率,对已立案尚未办结的案件要及时办结。整治期间如发生妨碍执行公务行为,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在执法执勤期间,要切实保护执法人员自身安全。
(五)加强宣传引导,鼓励举报。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和政策,及时报道行动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同时,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举报的无证营运、站外揽客等扰乱客运市场的行为,迅速组织查处,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六)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例会,交流通报信息、沟通联络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研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查处情况反馈制度,不断提高信息互通和信息反馈能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将道路客运企业及车辆信息、“两外”车辆信息等推送给同级公安部门;各级公安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大中型营运客车登记和检验的相关信息,以及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信息推送给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均要确定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定期相互提供、交流和通报信息,遇有特殊或者重大情况要及时通报。请各县市区于11月1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2月31日前上报整治总结。
联系方式:市交通运输局郦彪,电话:85338680;
市公安局邹建军,电话:13867511818。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公安局
201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