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文件 绍市运发〔2017〕148号 绍兴市运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 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运管处(局、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强化维修行业监督与管理,引导维修企业诚信维修、诚信服务,促进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2〕250号)和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信用办〔2017〕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级对象 全市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二、评级标准和内容 (一)维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企业信用评价的标准为《浙江省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1)。 (二)维修企业信用考核内容 共四个方面,分别为: 经营信用: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权益保障等情况; 市场信用:维修质量控制,维修法律法规、企业市场规则遵守情况; 服务信用:企业服务质量、信用承诺服务、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节能环保情况; 信用表彰:企业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情况、管理部门鼓励的企业行为等情况。 (三)2017年度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达标工作结合信用评级工作一并进行。 三、评级时间安排和工作职责 (一)评级时间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工作职责 市局负责全市维修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越城区维修企业信用评级和各区、县(市)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维修企业现场考评工作,并做好全市维修企业信用等级的公布工作;各区、县(市)运管处(局、所)负责辖区维修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信用评级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信用考核周期。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各区、县(市)运管机构对纳入信用考核的维修企业实施不少于两次的信用检查,其中一次必须是现场考核。5月31日前许可的企业,要求做到上、下半年各检查不少于1次;6月1日后许可的企业检查不少于一次。上半年的检查结果必须于7月1日前录入考核系统,下半年的检查结果要于11月30日前录入。 (二)各区、县(市)运管机构应加强源头管理,维修企业信用考核以现场检查为主,及时掌握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状况、服务价格、人员变动等动态信息,重点检查企业的维修服务质量、车辆维修档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三)各区、县(市)运管机构在对辖区维修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现场考核时,应填写《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并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填写《浙江省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1)。考核结束后将上述填妥的表格存入企业信用档案中。 (四)各区、县(市)运管机构应在11月20日前将信用等级初评为AAA的维修企业名单上报市局维管科,以便我局安排考评。 五、为激励维修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各级运管机构在办理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换发、分设连锁经营、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等事项时,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可优先办理。对无信用等级或等级低的企业,不得推荐各类先进称号,同时在办理相关许可事项时,应全面审核其经营条件和信用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是否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单位,各级运管机构应责令企业进行整改;连续二年信用等级为B级的单位,列为失信“黑名单”,由市局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信用办,以实施联合惩戒。 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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