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交 通 厅 文 件
浙交〔2007〕27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统计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标准》和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农村公路统计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农村公路统计标准(暂行)
一、概述
(一)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标准》、省《2007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县、乡、村道的定义、划分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二、县、乡、村道的定义
(一)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重要乡(镇)、重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主要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二)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三、县、乡、村道的划分标准
(一)县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确定为县道:
1.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2.县级政府所在地通往辖区内重要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要公路;
3.县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重要的商品生产、商品集散地、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公路;
4.国省道间的重要连接线;
5.顺畅连接多个乡(镇)的公路。
(二)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确定为乡道:
1.乡(镇)之间的主要公路;
2.乡(镇)政府所在地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
3.乡(镇)政府所在地通往辖区内重要建制村所在地的主要公路;
4.顺畅连接多个建制村的公路(3个以上)。
(三)村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确定为村道:
1.建制村之间的主要连接线;
2.建制村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主要连接线;
3.建制村所辖区域内,已建成通车并达到准四级及以上技术标准的公路。
四、确定县、乡、村道的程序
(一)县道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的公路网规划提出初步建议方案,征求各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交通厅核准(具体工作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
(二)乡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初步建议方案,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具体工作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报省交通厅核准(具体工作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
(三)村道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方案,征求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报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五、新增县、乡、村道的技术要求
(一)新增县道(或乡道调整为县道)的技术状况:
1.全线应符合公路等级四级及以上标准,路基宽度≥6.5M,路面宽度≥6m,山岭重丘路段路基宽度可适当放宽至≥5米;
2.路面面层为沥青或水泥路面,不含砂石路面,不含无路肩路面;
3.里程具有一定长度,原则上里程长度不低于8公里(注:2006年全省县道平均长度约为13.4公里);
4.公路建筑限界内不应有房屋、杆线等任何建筑物侵入;
5.桥、隧、涵必须与路基同宽,且桥涵必须按要求设置栏杆,山岭重丘路段可适当放宽要求;
6.原则要求“日平均混合交通流量”不低于:平原1500辆、山区800辆、海岛400辆。
(二)新增乡道(或村道调整为乡道)的技术状况:
1.全线应符合公路等级四级及以上标准,原则上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m,山岭重丘路段路基宽度可适当放宽至≥4.5米;
2.路面面层为沥青或水泥路面,不含砂石路面,不含无路肩路面;
3.里程具有一定长度,原则上里程长度不低于3.5公里(注:2006年全省乡道平均长度约为4.2公里);
4.公路建筑限界内不应有房屋、杆线等任何建筑物侵入;
5.原则要求“日平均混合交通流量”不低于:平原1000辆、山区500辆、海岛200辆。
(三)新增村道的技术状况:
1.全线应符合公路等级准四级及以上技术标准,路基宽度≥4.5米,路面宽度≥3.5m,条件允许路段宜采用6.5米路基宽度;
2.原则要求路面面层为沥青或水泥路面;
3.通村公路里程长度不低于0.5公里,联网公路里程长度不低于2公里。
六、统计要求
凡纳入全省公路里程范围的公路,必须线路标志明确,统一埋置好里程碑(村道不作严格要求),基础资料完善,按浙江省公路统计数据库要求填报数据,并按2006年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的数据采集方法,采集GPS线型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