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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5-22 15:43 信息来源: 养护科 访问次数: 字体:[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交〔2009〕94号

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提高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和《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8〕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有关法规制度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是我省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制度基础。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加强宣传、准确领会并认真贯彻,重点把握好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养护责任主体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原则,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筹措和落实养护资金,明确和落实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乡级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相关部门配合联动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交通运输部门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管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保障资金投入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以下简称“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它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四)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体制机制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实现途径。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兄弟爱路护路养路的主人翁作用,探索建立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灵活多样的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五)落实机构人员。落实机构人员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我省农村公路里程多、分布广、管养任务重,市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乡级政府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落实专业管理技术人员,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基本需求。

二、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两大部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由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原省级汽车养路费部分)、市县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它资金组成,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养护工程项目预算与省补资金差额部分由市县地方财政配套解决。实际执行中如有结余,滚存使用。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投入以及其它资金组成。具体如下: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投入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为县、乡、村道年公里1000元。

(二)县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不低于: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市级财政应对所辖区进行适当补助,确保市、区两级财政投入区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不低于县级标准。县级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原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部分)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三)乡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不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县级财政应对无独立财政的乡镇按此标准进行补助。

(四)村级组织要积极筹措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投工投劳,保证村道日常养护的基本需求。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在每年4月底前筹措落实,并及时拨付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具体实施单位(乡级政府、村级组织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各地现行实际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标准(无论其来源渠道)高于上述规定的仍执行现行标准,不得降低。各地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应随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长。

宁波市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宁波市自行承担。

三、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县道日常养护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择优选择专业养护单位实施养护作业。乡道日常养护由乡级政府组织实施,村道日常养护由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村道日常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采用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委托养护等灵活的村道日常养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相对固定的专业或半专业养护作业队伍实施统一养护,切实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的专业化水平。

个人分段承包养护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模式,一般根据路段技术等级、路面宽度、交通流量、路况质量和沿线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一定里程的路段承包给农民个人,明确养护任务和养护经费,并签订承包养护协议或合同。

委托养护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模式,一般由乡级政府将一定里程的养护路段,以总价包干的形式委托给村级组织(协会、企业或个人)实施养护,养护任务要求和养护经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委托养护协议或合同。

日常养护经费可以根据各乡镇和村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质量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情况,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养护资金补助。

四、落实农村公路基层管理机构和人员

    市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具体方案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研究提出。乡级政府应根据县级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具体职责,落实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乡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和必要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乡级政府应加强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

市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的日常经费在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中安排。乡村道养护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日常管理经费由乡级政府负责落实。

五、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

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县乡道路政管理和村道路政许可、路政处罚工作。各地应根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托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和乡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专业管理和乡村协管相结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

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协助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通过订立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规范和引导村民爱路护路。

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管理

各地应科学合理地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省补资金的标准和总额,仅作为各市、县(市、区)的补助安排分配数,各地在具体编制计划时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因素,统筹安排省补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订,并报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检查考核机制

各市、县(市、区)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进行目标考核。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管理检查。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对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检查。乡镇应每月组织一次对管养路段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

检查结果应及时公布,并作为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对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导致路况下降的单位应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

八、逐步完善规章制度

要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必须建立系统全面、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体系。各地应按照“六个一”的总要求逐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内业资料管理,具体是:

一个政策:各市、县(市、区)应制订本行政区域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办法、方案等政策性文件。

一个制度:县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制订“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个标准: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制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标准”。

一个职责:乡镇制订“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

一个村规民约:乡镇或村级组织制订“农村公路管理保护村规民约”,或者在现有村规民约中增加有关爱路护路的内容。

一套内业台账:乡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建立管养路段的养护内业台账(包括管养路段基本情况、工程技术资料、路政资料、巡查记录、生产记录、考核记录等)。

九、切实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针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路政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路管理基础知识、养护概述、路基养护、水泥路面养护、沥青路面养护、桥梁养护、公路绿化、水毁处理、内业资料管理、路政管理等。

十、积极开展农村公路文明创建

    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深化公路行业文明创建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公路路况质量、路容路貌、景观绿化、安全保障、附属设施、精神文明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以县乡道为重点的农村公路文明创建工作。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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