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财建〔2012〕43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保持普通国省道公路良好的技术状况,科学、规范、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交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每年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返还收入中安排,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分配,规范管理、务求绩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路基小段开挖边沟、填补缺口,整理路肩、边坡,疏通排水设施,挡土墙、护坡局部修理等。
(二)路面坑槽、沉陷、波浪、裂缝等局部病害处理,路面清扫,保持路面整洁等。
(三)桥梁、涵洞、隧道局部修理和日常保养,以及隧道的照明用电等。
(四)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修理、部分添置更换和日常保养等。
(五)绿化补植、修剪、治虫、施肥等。
(六)养护机械设备维护费用、小型养护设备配置及养护道工工作服等。
(七)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其他日常养护内容。
第四条 分配方法
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制度,根据普通国省道公路里程、日常小修保养核定标准、隧道照明电费和绩效考核结果等4个因素进行分配。
(一)公路里程。以上一年度省交通运输厅统计年鉴中各市、县(市)所辖区域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里程数为准。
(二)日常小修保养核定标准。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各级公路典型路幅布置形式及路面材料,结合我省普通国省道交通量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等级普通国省道每公里日常小修保养的年核定标准为:
公路技术等级 车道数 年核定标准(万元/公里)
沥青砼路面 水泥砼路面
一级公路 6车道 10 9
4车道 8 7
二级公路 4车道 7 6
2车道 6 5
三级公路 2车道 5 4
四级公路 2车道 4 3
(三)隧道照明电费。按照《关于下达2012年公路安保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12〕160号)下达的国省道隧道照明用电经费核定。
(四)绩效考核结果。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专项资金分配与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市、县(市)专项资金分配额=∑(不同技术等级不同车道数的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里程数×对应的年核定标准)+隧道照明电费+(-)绩效考核结果
根据人工费和商品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将不定期对定额标准和隧道照明电费酌情予以调整。
第五条 下达预算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上述分配方法,将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市、县(市)财政局、交通局(委),并于每年年底前先按各市县当年日常小修保养资金总额的80%预下达下一年度资金。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交通(公路)部门根据本区域普通国省道公路状况,认真编制年度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计划,并据此会同财政部门编制资金预算,于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将年度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计划和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分配办法及时下达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指定使用范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会同同级交通部门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并按具体用途列报相应的支出科目,确保日常小修保养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养护工作要求
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应以机械化作业为主,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通过不断提高日常养护管理技术水平,有效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降低公路的全寿命周期成本,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开展国省道公路日常小修保养工作。
第七条 绩效与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二)公路养护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将每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若发现有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或者绩效不明显的,则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当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第八条 普通国省道收费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