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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2-001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2-08-04
主题分类: 公路,水运,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2〕80号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尽快做好经营性小型客船纳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05 14:49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12客位以下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贯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前期调研掌握情况,规范其运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应督促经营小型客船单位按规定办理小型客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经营。

2022年7月31日前已在正常运营的小型客船,企业需出具所有权情况证明,明确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小型客船均应登记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名下。小型客船船舶清单将于2022年8月10日统一公示于绍兴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期三个月。待公示期满,相关企业应于2周内申请办理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许可及营运证配发等事项。

二、审批条件

具备《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审批条件具体详见附件。

三、审批流程

(一)小型客船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所辖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许可业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的受理、初审、转报、发证、送达等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二)小型客船船舶营运证(内河船舶“多证合一)配发

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所辖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小型客船船舶营运证(内河船舶“多证合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营业运输证配发工作,证书统一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章。

申请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办理事项(如申请客船营业运输证)--点击办事指南--选定所在区(县、市)后点击确定--点击申报材料--选定12客位以下小型客船后确定,即可查阅。

(三)小型客船船舶营运证(内河船舶“多证合一)配发实行全程网上电子化办理,电子归档。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船舶营运证配发(内河船舶“多证合一)”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原件(PDF格式)扫描与系统平台列明的材料清单对应上传,申请人对所填报申请和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照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不得批准。

(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证的全部内容。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条件审核工作。

(四)各地应做好后续日常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的,按照《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五、其他

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许可发放后,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书和发放的证书等纸质材料形成档案,在2022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裘青清,联系电话:17757559886。


附件:办理12客位以下小型客船相关审批事项需提交的材料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4日    


附件


办理12客位以下小型客船相关审批事项需提交的材料


一、小型客船运输业务经营(变更)许可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内河小型客船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相关信息;

(四)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与服务设施、设备落实情况和经营区域能够满足船舶安全航行的材料;

(五)安全管理人员(有海务、机务资格或持有船员服务簿人员)的任职文件、从业资历材料(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劳动合同;

(六)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在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城市园林等实行船舶总量控制的水域,还应提交取得的水路旅客运输营运权材料;

(八)经营人为其小型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确定相应的财务担保。

二、延续小型客船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一)申请书;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年度核查报告书。

三、关于新增小型客船投入运营审批

(一)申请书;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证书材料(船舶应由具备造船资质的造船主体建造,并取得有效船检证书);

(四)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新增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与服务设施、设备落实情况和经营区域能够满足船舶安全航行的材料;

(六)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材料。

四、小型客船船舶营运证(内河船舶综合证书)配发

(一)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办理申请书;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该船舶证书的有效电子证书信息;

(四)购置或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书或者法院拍卖文件,光租船舶还需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一份;

(五)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材料。

五、小型客船船舶营运证(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到期换证、补办、注销

(一)船舶营运证(内河船舶综合证书)换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办理申请书;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相关信息;

4.光租船舶还需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一份;

5.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材料;

6.《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原件。

(二)船舶营运证(内河船舶综合证书)补证需提交上述换证1-5项材料。

(三)船舶营运证(内河船舶综合证书)注销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原件。

六、小型客船经营变更备案

(一)备案表;

(二)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化的材料复印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发生变化的材料复印件;

(四)变更后的安全管理人员(海务、机务资格或持有船员服务簿人员)的任职文件、从业资历材料(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劳动合同;

(五)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主要股东变化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名称变更的材料复印件;

(七)终止经营需提交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小型客船运输业务安全管理人员最低配额

(一)小型客船100艘以内需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海务、机务资质人员或持有船员服务簿人员)2人,每增加100艘增加1人,不足100艘按100艘计;

(二)企业兼营普通客运、小型客船业务的,海务、机务人员可以兼任。但普通客运海务、机务配备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小型客船每增加100艘需增加1人。

八、其他

从事小型客船业务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办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已有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就不用单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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