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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2-00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2-07-23
主题分类: 公路,水运,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2〕70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7-2022-0008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公路水路运输企业防疫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02 15:43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交通执法队: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交〔2022〕69号)文件要求,现将《绍兴市公路水路运输企业防疫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省级补助部分已下达),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对接、做好政策宣贯,努力做到应兑尽兑、快享快兑。请分别于8月10日、9月1日、9月30日分别反馈政策落实和兑现情况,市级将适时开展督查并通报。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张春烽(联系电话:0575-88626881),市财政局周全(联系电话:0575-85209759)。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3日                           

 

绍兴市公路水路运输企业防疫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交〔2022〕69号),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现就绍兴市公路水路运输企业防疫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含客运站场)

(一)补助对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含客运站场)。

(二)补助标准: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根据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并积极投入复工复产的,分别按企业实有营运车辆数、客运站级别给予分档补助。具体标准为:企业实有营运车辆数按20辆(含)以下、21-50辆、51-100辆、101辆及以上4个档次,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防疫补助。客运站按三级车站、二级车站、一级车站三个档次,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防疫补助。

(三)申请材料:

1.绍兴市交通运输企业防疫补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企业所属营运车辆清单、车辆营运证;

4.客运站级别证明。

二、公共交通客运企业

(一)补助对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2年1-6月份客运量100万人次以上的公共交通客运企业。

(二)补助标准: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根据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并积极投入复工复产的,按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防疫补助。

(三)申请材料:

1.绍兴市交通运输企业防疫补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巡游出租车企业

(一)补助对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巡游出租车企业。

(二)补助标准: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根据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并积极投入复工复产的,分别按企业实有营运车辆数给予分档补助。具体标准为:50辆(含)以下、51-100辆、101-150辆、151辆及以上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防疫补助。

(三)申请材料:

1.绍兴市交通运输企业防疫补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企业所属营运车辆清单、车辆营运证。

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一)补助对象:登记注册地在绍兴市范围内的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为绍兴市且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业务;

2.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

3.符合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

(二)补助标准: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根据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并积极投入复工复产的,分别按企业实有营运车辆数(不含挂车)给予分档补助。具体标准为:1-5辆、6-20辆、21-50辆、51辆及以上企业,分别给予0.2万元、1万元、1.5万元、3万元防疫补助。对已申领交通碳效码,且2022年第二季度为绿码的规上道路货运企业再给予1万元补助奖励。

(三)申请材料:

1.绍兴市交通运输企业防疫补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3.企业所属车辆营运证。

五、重点源头货运站场

(一)补助对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源头货运站场。

(二)补助标准: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根据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并积极投入复工复产的重点源头货运站场,按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防疫补助。

(三)申请材料:

1.绍兴市交通运输企业防疫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重点源头货运单位证明。

六、水路旅客运输企业

(一)补助对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路旅客(渡)运输企业。

(二)补助标准: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根据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并积极投入复工复产的,对水路客运企业按每家9万元的标准给予防疫补助。

(三)申请材料:

1.绍兴市交通运输企业防疫补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旅客运输量统计表。

七、水路货物运输企业

(一)补助对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和截至2022年6月30日尚在许可有效期内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助标准: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根据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并积极投入复工复产的,对水路货运企业按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防疫补助,对个体工商户按照每户0.05万元的标准给予防疫补助。

(三)申请材料:

1.绍兴市交通运输企业防疫补助申请表;

2.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

八、港口货物装卸企业

(一)补助对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港口货物装卸企业和截至2022年6月30日尚在许可有效期内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助标准: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根据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并积极投入复工复产的,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每家1万元标准给予防疫补助。

(三)申请材料:

1.绍兴市交通运输企业防疫补助申请表;

2.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港口经营许可证。

九、申报程序

(一)申请。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向属地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起止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二)审核。由属地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三)公示。由属地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属地政府同意,由属地财政局下拨资金至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后,拨付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作为申请省级交通运输防疫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

十、负面清单

有以下行为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车辆,取消补助资格:

(一)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二)不配合疫情防控部门落实防控措施而被相关部门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或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三)不服从政府应急性运输或指令性运输任务交办的。

(四)因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等被上级部门或者市级以上媒体通报的。

十一、附则

1.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助政策由各区、县(市)负责落实,并通过绍兴市“越快兑”平台受理申请和审核兑现。补助资金除省级交通运输防疫专项资金(总额的30%)外,其余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保障。

2.各区、县(市)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同一企业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防疫补助政策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本补助标准针对民企,国企可参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交通运输企业防疫补助申请表.doc

绍兴市公路水路运输企业防疫补助政策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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