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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2-0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2-07-20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2〕70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7-2022-0007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继续支持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降低要素成本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02 15:36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交通执法队 上虞市交通运输局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市发改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绍兴市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意见》(绍市发改综〔2022〕17号)文件要求,现将《关于继续支持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降低要素成本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0日                         


关于继续支持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降低要素成本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绍兴市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意见》(绍市发改综〔2022〕17号),明确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降低要素成本补贴政策补助标准、申报材料、审批流程等事项,特制订本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绍兴市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条意见》(绍市发改综〔2022〕17号)要求,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坚持运营的巡游天然气出租汽车下调天然气价格10%。下调部分差价由财政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补贴额度可根据气价作适当调整。

二、补助对象

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登记注册地在绍兴市范围内并坚持运营的巡游天然气出租汽车。

三、补助期限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补助标准

1.巡游出租汽车天然气加气价格大于等于8.38元/公斤,按加气价格的10%予以补助;

2.巡游出租汽车天然气加气价格大于等于7.54元/公斤、且小于8.38元/公斤的,7.54元/公斤以上的差价部分由财政按实补助;

3.巡游出租汽车天然气加气价格小于7.54元/公斤的,不再予以补助。

五、申报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加气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巡游出租汽车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等材料复印件;    3.以企业为单位提供补助期限内的巡游出租汽车补助汇总清单(包括加气量、加气金额、申请补助金额等);    4.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所属车辆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由加气站开具的加气缴费账单。

六、申报流程

1.申请。补助申请按季度申报,申请人应分别于2022年7月31日、10月31日和2023年1月3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补助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属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加气站核对无误后出具审核意见,建立受补申请人汇总表和台账,一人一台账,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统一将补助申请材料提交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2.审核。由属地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属地交通运输局审核。

3.公示。由属地交通运输局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属地行业管理部门拨付给企业。

七、其他事项

补助期间(统计区间为每季度),巡游出租汽车如有下列情况取消补助资格:

1.核实过程中发现虚报、多报的;

2.不服政府应急性运输或指令性运输任务交办的;

3.发生酒驾、醉驾或同等以上责任亡人交通事故的;

4.重大服务质量投诉被市级以上部门通报或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5.发生违反信访规定上访、聚众闹事等重大涉稳事件的。


附件:1.巡游出租汽车加气补助申请表.doc

          2.巡游出租汽车加气补助汇总清单.doc


关于继续支持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降低要素成本的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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