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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1-004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1-12-07
主题分类: 公路,水运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1〕141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市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04 09:34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市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和《绍兴市市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7日          


绍兴市市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市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审质量以及评审活动的规范、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市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负责审核审批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有关技术评审活动,市级负责审核审批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是指市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批复工可和初步设计,我局负责审批施工图的项目。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市局负责市级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记录专家个人信息以及有关参评情况;负责市库专家资格认定、入库、使用、考核等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评审活动的监督。专家存在列入负面清单行为的,调整出库。

第四条  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技术服务事业;

(二)具有较高的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设施等)、水运工程(港口、航道、船闸等)管理水平或专业能力,熟悉公路水运建设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公路水运行业管理或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检测、造价等领域8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对紧缺专业或有丰富专业知识经验的可适当放宽;

(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对知名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到70周岁,特殊情况的应履行报批程序;

(五)具备参加技术服务活动的身体条件;

(六)无个人失信和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五条 专家推荐方式分单位推荐、自荐和邀请三种方式。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公路水运项目技术专家入库推荐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市级有关单位也可直接推荐或自荐,同时邀请部分省级专家加入本库。申请入库专家需填写《绍兴市市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专家入库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家库建成后,由组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与我局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商定专家类别、专业、数量等具体要求后,由项目组织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姓名用编号代替,专家抽取和通知由同一人负责,专家抽取程序由局纪检监督部门全程监督。

第七条  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或者有涉密等特殊要求的评审事项,局有关业务处室或组织单位亦可提出特邀专家名单,名单数量为邀请数的2倍并随机抽取,且人数不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专家的管理

第八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加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设计、设计变更等提供有关技术咨询意见;

(二)参加有关调研、现场指导、安全应急等技术咨询工作;

(三)承担、参与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相关的专项研究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评审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审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局建立评审专家个人档案,实行评审专家业绩存档制度,将专家评审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费用由组织单位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审事项组织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人员;

(二)评审事项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生产厂家或施工单位人员;

(三)与方案设计中涉及专利产品有直接利益相关的;

(四)对评审事项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员;

(五)相关监督部门认为需要回避的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形。

评审中遇到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组织单位应及时对专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纪律:

(一)恪守职业道德和有关保密要求,秉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认真研读技术文本,全程参加评审活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组织部门同意;

(三)评审时,应各自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四)发表意见要专业、具体、针对性强,并对个人技术评审意见签字负责(《专家评审意见表》格式详见附件2),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

(五)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公路水运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自觉遵守回避原则(《无回避情形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3);

(六)凡接到通知的专家需亲自参加评审,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七)在评审过程中,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的以下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一)项目责任事故中被认定有责任;

(二)以各种名义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三)不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刻意推销或故意贬低特定企业、产品、工艺、设备以牟取不当利益;

(五)索要超标准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六)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组织单位应对出现上述行为专家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及时上报我局,我局在核实确认后调整出库;涉嫌违法违纪的,负责将有关线索移送在职人员所在单位或退休人员原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建立专家库,但需向局各业务线报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绍兴市市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专家入库申请表

2.专家评审意见表

3.无回避情形承诺书


附件1

              绍兴市市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工作

单位


职务


职称


联系

电话


E-mail


通讯

地址


身份

证号


文化

程度


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现从事工作及年限


从事

行业

例:勘察、设计、管理、施工、监理、检测等

评审

方向

例: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设施等)或水运工程(港口、航道、船闸等);

工程设计或施工及监理或检测或造价(可多选)



申请人

承诺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各项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证明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附件2

                                              专家评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


姓名


单位


手机


一、总体评价


二、具体意见建议


专家签名:           日期:           

注:评审意见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件3

                                                                                          无回避情形承诺书


本人(姓名) 已认真阅读《绍兴市市级公路水运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充分知晓与本次(评审项目名称)     设计评审活动相关的回避情形,现郑重承诺:

一、本人非评审事项组织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人员;

二、本人非评审事项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生产厂家或施工单位人员;

三、本人与方案设计中涉及专利产品无直接利益相关;

四、本人非评审事项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员;

五、本人将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纪检部门的监督。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绍兴市市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公路水运专家库规范管理,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市级公路水运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我市市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局负责专家库组建和专家日常考评管理工作,建立专家考评档案,内容包括专家评审信息、日常考核情况及奖惩记录等。审核确认日常考评结果和年度考评等级;动态调整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局公路处和港航处负责。

第四条 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考评管理。

(一)原则上每三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

(二)根据专家身体条件、业务能力、信誉情况和特殊需要,及时对专家库进行调整、更新。

(三)将专家每次评审情况及所获得评价及时记录、归入档案,年度考评结果作为调整专家库人员的依据。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考评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评审专家年度考评最终得分为日常考核分、年终考核分和表扬奖励加分的总和。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上一年度考评结果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六条日常考核及打分标准(满分80分)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专家的评审纪律、评审质量、业务能力、职业操守等方面(详见附表),由组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部门对每一位评审专家进行打分,对需要保存相关影像资料的,应及时收集和保存,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考评结果及相关资料,由监管部门复核。日常考核总分为100分,按80分进行折算计入评审专家年度考评分,年度多次参加评审的,取平均分。

第七条年终考核及打分标准(满分20分)

年终考核内容包括不良行为扣分和出勤率考核。考核采用累积打分制,年终考核满分为20分,其中每项的分值如下:

(一)不良行为扣分(10分)。凡在一个考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每项扣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的;

2.三次参加评审迟到的;

3.评审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方式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4.评审结果被要求二次复议,且证明其有明显错误的;

(二)出勤率考核(10分)。

全年出席参加评审率在80%-100%,该项得10分;

全年出席参加评审率在60%-80%,该项得5分;

全年出席参加评审率小于60%,该项不得分。

第八条表扬奖励加分及打分标准(满分10分)

凡在一个考评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项加5分,并直接计入年度考评总分,本项分值加满为止:

(一)对评审项目或评审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对项目有重大帮助或提升的;

(二)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考评信息的采集

市局业务处室负责做好专家的评价工作,对每位专家的评分应客观公正,对相关资料做好归集、留存。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我市公路水运工程相关活动年度累计三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调整出库:

(一)项目责任事故中被认定有责任;

(二)与被评审项目所涉单位或专利技术产品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以各种名义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如刻意推销或故意贬低特定企业、产品、工艺、设备等;

(四)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与实事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对结果造成一定实质性影响的;

(五)索要超标准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六)不良行为引起评审单位向信访、纪检等部门上访的,或者因此重新评审的;

(七)不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考评的结果运用

年度考评由市局公路处、港航处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日常考核得分、年终考核分、表扬奖励加分等情况对专家进行综合考评,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一)年度考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专家为优秀;

(二)年度考评分在80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的专家为良好;

(三)年度考评分在70分及以上至80分以下的专家为合格;

(四)年度考评分在60分及以上至70分以下的专家为基本合格;

(五)年度考评分60分以下的专家为不合格。

被警告的专家,年度考评不得高于良好,被通报的专家,年度考评为不合格。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专家,暂停1年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纠正偏差原则,实施教育和惩处相结合方式。

(二)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专家库处理和纪律处分:

1.通报批评。即通过系统内通报的形式进行批评;

2.专家库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

3.纪律处分。涉及纪律问题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绍兴市市级公路水运评审专家日常考核表


附件:

                               绍兴市市级公路水运评审专家日常考核表

                       评审项目名称:                      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专家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及原因

1

参加评审迟到20分钟及以上的,扣2-5分


2

确认参加评审后,无故缺席或在评审中无故早退的,扣5-10分


3

影响正常评审秩序或干扰其他专家正常评审的,扣10-20分


4

在评审过程中不服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扣10-20分


5

对参加评审的劳务报酬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扣10-20分


6

参加市本级以外项目评审,被相关管理部门记录不良行为或受到警告或通报批评的,扣20分


7

违反回避制度、独立评审规则等工作纪律,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


8

有明显倾向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扣10-20分


9

未发现评审文件中存在重大错误的,扣10-20分


10

有诱导评审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表达与其评审文件不同意见,或该意见影响其他专家正常评审的,扣10-20分


11

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专家职责,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公正评审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40分


12

收受其评审项目评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的,扣40分



日常考核总分



备注:日常考核总分等于100分减去扣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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