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依据 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2 号)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交〔2019〕74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公平竞争审查管理办法》(浙交〔2021〕7号)等文件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系依法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未发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适当。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解 读 人:虞金敏 联系电话:0575-851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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