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下列单位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和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的规定。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注销下列单位已自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现予以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期间如有异议的,可与绍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反映。联系电话:0575-85338652。公告期结束后,我队将撤销或注销相关普货业户的原经营许可批准,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其他包含普货运输、货运代理等非单一许可内容的普货企业,撤销或注销其普货运输经营范围,保留其它经营范围。 相关单位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绍兴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超过180日未购置车辆投入营运企业名单.xlsx
绍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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