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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1-002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1-06-29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1〕80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7-2021-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29 09:47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16日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为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守则。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一、乘客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和车站安全,并注意车站的运营通告。

二、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须凭有效乘车凭证进入付费区,实行“一人一票、一进一出”制。

(二)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须在180分钟内离开付费区;乘客所持车票,不足以支付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三)乘客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

(四)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三、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行动不便的老人、学龄前儿童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乘车。否则,由此导致的事故由其本人、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五、乘客应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秩序,乘客出入车站、上下楼梯时应遵循靠右行走的原则;搭乘电梯、自动扶梯时,应遵守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搭乘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或探出扶梯,照顾好同行的老人和小孩,乘坐电梯应先出后进。

六、上车的乘客在车门两侧排队候车,有序上车,先下后上,下车的乘客从车门中部下车;候车时,禁止倚靠站台门;上、下列车时,应注意站台间隙;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和站台门;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站台门警示灯亮时,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到终点时,乘客须带齐行李物品全部下车,严禁在车厢或车站内逗留。 

七、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八、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携带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下列物品进站: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小型宠物如乌龟、金鱼等且自备装运容器的除外);

(三)超过30千克,或体积大于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影响其他乘客乘车的物品;

(四)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五)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九、乘客应自觉保持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

(二)擅自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四)除婴儿和病人以外的乘客在车厢内进食;

(五)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七)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翻越或者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航空模型、无人机等低空飘浮物体和小型航空器;

(十)妨碍或者破坏车门、屏蔽门、安全门;

(十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翻越列车,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十二)在车站、列车、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包括电子烟)、用火;

(十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十一、车站或列车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在工作人员的引导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遇到城市轨道交通客流激增、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情况,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发生纠纷时,乘客可向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十二、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损失或伤害他人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四、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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