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从2013年3月1日开始,受监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执行新的规定: 第三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向主管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见下面附件)。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附件1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督申请书
(二)项目概况表,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 (三)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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